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议题属性与试点推进策略——基于中韩两国的比较 | 社会
导 读
中韩长期护理保险在制度定型前都进行了政策试验,无论从试点内容、试点推进方式来看均有较大区别。中韩两国政策试验差异根本上源自两国建制逻辑的异质性,同时也反映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议题属性本身之多元复杂。韩国长护险试点侧重标准化问题的试验与调适,我国长护险试点更注重评估成果、凝聚共识,也是一种与民众展开对话的方式。两国长护险各具特色,具有相互借鉴学习的意义。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议题属性与试点推进策略
——基于中韩两国的比较
作者:陈诚诚 袁嘉林
摘 要
中韩两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建制过程都采用了试点的方式。从试点推进策略来看,韩国采用中央政府层面出台统一明确的政策工具,分次在地方展开试点的推进方式;我国则采用中央出台政策原则和框架,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创新空间的探索方式。从试点内容来看,韩国主要针对微观层面标准化工具开发展开试点,通过试点评估一系列标准化工具的合理性,最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可被概括为“检验推广型”;我国的制度试点主要用于试验政策主体的效果,对筹资方式、参保群体、管理运行等制度基本模式展开探索,凝聚共识,可被称为“指导探索型”。我国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过程中,应加强对于议题属性的识别能力,增强对于标准化工具部分的试验、统一和推广。
关键词 :长期护理保险 议题属性 试验内容 推进策略
一问题的提出
政策试验的方式在我国改革进程中几乎无处不在。2016年、2020年,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进行了两次试点。研究者探讨了关于试点的多个方面,如地方试点的案例分析[1]、试点的经验总结、评估和成效[2]以及试点过程中呈现的问题[3]。在介绍国外的长护险制度时,我国研究者侧重于国外制度的建制背景分析[4]、政策框架介绍[5]、制度运行中产生的问题[6]与改革动态追踪[7]。
中韩两国的长护险制度均采用了试点的方式,但两国的试点内容、试点目的、试点逻辑有着较大差异:针对长护险政策议题,为何两个国家均采用了试点的方式?两国长护险制度在“试什么”?试点如何展开?通过对两个国家试点内容的比较,本文还将尝试解释:为何针对同一政策议题,两个国家的制度试点内容和推进策略会存在明显的差异,以及这两种试点推进方式对建制产生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一)政策试验与议题属性
试点的实质是将实验这一研究方式应用于公共决策或社会实践领域,试验机制是这一政策制定方式的核心[8]。政策试验被认为是介于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的中间过程[9],包括探索实现政策目标替代方法的机会以及对政策制定、测试和调适的开放[10]。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在具体政策推行之前先在地方进行小规模的政策试验,因为政策制定必须处理政策产出和结果中大量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会削弱政策的有效性并使政策设计复杂化[11]。政策试验有助于在可控范围内降低政策创新和制度变迁的风险[12],因此进行政策试验的原因往往基于政府降低风险、探索有效的政策方案。因此,研究者通常认为政策议题属性是是否采用政策试验这一方式的重要影响因素。因为政策自身具有内在的特征、内容和性质,政策议题属性可以反映出不同政策的差异性[13]。而因政策自身的属性差异,决策系统会选择恰当的政策工具[14]。杨宏山等认为,面对一项政策议题,决策系统首先对议题属性做出判断[15]。
在我国的政策过程中,任何一项重大政策的推行都要经过试验阶段[16]。随着试点案例的丰富,研究者开始关注归纳不同的政策议题采用哪一种政策试验的推进方式或策略[17]。Forester将议题属性分为五个部分来衡量:行动者数量、环境的复杂性、政策问题的明确性、信息的充分性和时间的充分性[18]。李强彬等则认为政策属性的内容是否清晰、是否紧迫,以及执行难度是政府评价的重要维度[19]。也有研究认为,宏观议题往往具有复杂、模糊、利益多元、难以达成共识等特点,微观议题则比较简单、清晰,技术性较强、容易达成共识,而针对这两大类议题的政策试验推进策略具有差异[20]。
(二)政策试验的推进策略
已有研究对于政策试验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功的重要工具普遍达成共识[21]。近些年,研究者对于试验机制更加关注。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如“吸纳-辐射”过程模式[23]、“众创试验”模式[24]。从政府的行为来看,存在授权、命令、指导、直接干预等不同的介入方式,以及“深度参与”“旁观不干预”等行为方式[25]。在分析政府推进试点策略选择差异的原因时,刘伟认为上级部门采用“不参与”“倡导”和“强干预”三种方式,源自处于试点的不同阶段[26]。Zhu 和 Zhao认为政府基于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的不同情况,有分层实验、比较试验、选择性认可和适应性调试四种试点推进策略[27]。赵慧基于政策工具不确定性的具体情境,政府有示范、扩面、择优和综合四种模式推动政策发展[28]。李强彬等按照“政策属性-政策环境”分析框架,得出政府采用指令型、激励型、诱导型和自主型四种方式推进试点[19]。杨宏山则设计“议题属性-知识生产”框架,将政策试验分为政社合作型、权威倡导型和技术检验型试验[29]。
以往研究对于政府推进试点策略的分析,集中在多案例的比较中。主要基于不同的政策议题体现的特征上的异质性。本文所聚焦的长护险制度,虽然是单一案例,但是中韩两国在推进试点的过程中试验内容有不同侧重,推进试点时所选择的策略也具有差异。本文推测,除了两国的政治体制导致的试点推进策略方式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外,长护险政策议题自身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也是两国制度试点具有异质性的前提,回顾两国长护险试点的过程,能够提升对于长护险政策议题结构的理解。
长护险有别于传统的社会保险项目。首先,政策议题本身具有复杂性。国际上普遍的共识是人口老龄化引发的老年护理问题应予以社会化制度统筹安排[30],但各国对于是否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制度、制度的保障边界在哪认识不一[31]。其次,长护险政策议题的层次化十分明显。传统的社会保险政策分析视角包含四大内容:待遇对象、筹资财源、供给体系、待遇方式[32]。人社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除指出政策原则和目标外,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四个方面,即基本政策、管理服务、配套措施、组织实施。在第一批试点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分别设立了七个重点研究课题,如图1所示。
图1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阶段关注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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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险制度试点阶段,主管部门已关注到制度可包括的议题较为复杂,但这一阶段,并没有明确提出各个议题如何推进。
从试点开始到现在,学界的讨论具体可分为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存在对于议题本身的争议,例如长期护理制度应设置成普惠式还是残补式[33]、独立的社会保险模式是否可行[34],制度是否可持续等[35]。这类理论争议对应的现实问题是应该选择哪种模式筹资[36]、哪些人参保[37]、待遇水平如何[38]、应如何安排制度的管理运行机制[37]等。
在微观层面,理论上讨论的话题集中在制度的保障边界确定问题,实践层面涉及标准化开发的争议。例如,评估工具的开发[39]、服务内容与标准的设计[40]、服务价格与服务质量的管控[41]等标准化工具设计等问题。而针对长护险宏观和微观层面两大类议题,中韩两国在制度试点推进过程中所采用的策略是不同的,下文将通过两国对两大类议题推进策略的回顾来展开比较。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过程
(一)制度模式的探索与选择
韩国的长护险政策过程可大致分为议题形成阶段、实施准备阶段、立法促进阶段,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金大中政府贺词时第一次将“老人护理保障制度”引入大众视野[42]。制度推进过程中,政策设计主要由两个机构整体组织策划,分别是2003年设立的“公共老人护理保障促进企划团”(以下简称“促进企划团”)以及2004年设立的“公共老人护理保障制度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两个机构都是主管部门保健福利部牵头成立,成员包含了专家学者、老年团体、市民团体等。两个组织通过听众会、专家邀请会、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拟定了两份提案。第一份提案由“促进企划团”拟定,确立了制度的筹资来源,是基于社会保险而非财政。第二份提案由“执行委员会”2005年向国会提交,提出了两个不同的方案:第一,作为健康保险的附加险,从重度失能老人开始到2010年再向独立的长护险制度转换;第二,作为独立制度开始实施,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43]。在立法阶段,确立覆盖群体以重度失能失智老人起步,制度独立运行的方式,并确定了制度的管理经办方式,由健康保险公团单独负责管理,确立了基本的政策框架。基于韩国的政治体制,在政策实施准备阶段对长护险基本模式展开充分的讨论,最终在立法促进阶段确定了政策框架。
表1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建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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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标准化设计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共进行了三次试点,时间上基本与立法推动时期吻合,第三次试点在国会立法通过之后。政策试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模拟制度运行过程,测试及调适标准化工具。每次通过确立明确的试点目标与试点方案,针对试点目标达成与否进行系统化的评估,从而不断得对政策工具进行调整。韩国每次试点的时间间距较短,最长不过一年。第一次试点试验地区为6个,后两次试点分别在原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增加了2个和5个。三次试点地区共13个,分布在韩国的9个道和4个广域市,三次试点选址辐射全国,涵盖了大型城市、中小城市及农村地区。
在长期护理保险的主管部门保健福利部的牵头下,试点计划拟定涉及两个关键主体,第一是“老人护理保障制度运行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运行评估委员会”),第二是“试点运行评估团”。“运行评估委员会”负责收集针对政策的意见与建议,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试点运行评估团”主要由学界专家和研究者组成,负责试点的评估和结果验收工作。试点具体的执行主体是保健福利部与国民健康保险公团(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机构)共同设立的老人长期护理保险“执行准备团”(第三次试点时更名为“执行促进团”)。
从试点内容来看,三次试点都针对试点地区拟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如待遇人群、认定等级、服务内容、自付比例等方面,试点的重点在标准化工具可行性的验证上。首次试点主要测试等级评估工具、服务定价的合理性、护理服务计划及照护管理师体系验证、基金运营的效率性问题等;第二次试点在评估首次试点的基础上,调整了等级评估调查项目、评估等级、护理服务计划中的需求评定项目,护理服务定价的合理性等;第三次除了在本人负担比和需求评定项目上进行调整外,基本延续了第二次试点方案。整体来看,试点重点围绕着测试标准化工具设计在实践中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展开,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三次试点的概况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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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过程
(一)制度模式的探索与选择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探索贯穿于整个试点过程中。目前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两次,主管部门是国家医保局(2018年机构改革前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试点地区分布在20个省、3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第一次试点历经了4年,试点出台的“指导意见”并非明确的方案,而是框架性的试点原则、目标和实施计划。根据“指导意见”,试点地区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细则,即具体的可操作方案。
在第一次试点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委托研究团队以及试点汇报等方式,政府及时了解地方试点情况,对试点过程进行评估与指导。试点成效、经验汇总到主管部门后,主管部门针对反馈信息对第二次试点指导意见做出调整。第二次试点仍是以框架性的实施计划为主,通过首批试点,对政策做出了部分调整:政策原则上从“因地制宜”调整为“独立运行”,待遇人群强调“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筹资机制强调“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待遇支付强调了支付条件,即“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等,具体情况见表3。这些指导意见调整的依据主要来自首次试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指导意见的调整对试点地区影响较为明显,例如从筹资渠道来看,第一批试点城市中有13个城市有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这一渠道,但在第二批试点城市中,已不再作为一个明确的筹资渠道[44],政策方向和模式在试点探索中逐步明朗。
表3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两次试点指导意见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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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标准化设计
我国长护险政策试点过程对于制度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向来重视,在第一次试点的过程中就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作为重点研究的议题之一。第二次试点启动时试点地区更是对统一等级评定工具的呼声很高。基于此,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委托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劳科院”)展开对于长护险评估标准的研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设计了评估工具。国家医保局于2021年初展开了评估标准专家论证会。论证会后,劳科院研究人员将设计开发的评估工具在成都、北京、上海、苏州四地投入试验。试验过程中,在成都用本地评估工具和新版评估工具两套问卷对同一受测者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了比对。在北京、上海、苏州三地分别用新版评估工具与本地评估工具的评估结果进行了模拟测评,验证了评估工具的信度和效度,并测试了新版评估工具与本地评估工具使用时对于重度、中度和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测试的一致性,论证了等级评估工具可行性。经调整,2021年7月,国家医保局出台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以支持第二批试点地区采用,具体情况如图2所示。
图2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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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政策试验的比较分析
(一)政策试验内容和推进策略的比较
从政策试验内容来看,韩国三次制度试点方案明确,包括了待遇人群、认定等级、自付比例和服务内容四个部分,但三次试点的目标都是围绕制度标准化工具设计的,主要针对标准化工具的设计和测试,具体包括了评估工具、需求认定、服务内容与价格、服务质量等。试点后,最核心的工作任务是对试点进行系统化评估然后对标准化工具进行调整。韩国长护险建制的政策主体框架是在立法阶段确定的,例如如何筹资、是否采用社会保险的方式、哪些群体参保、管理运行主体与方式等宏观层面等问题,虽然之前经过了近三年的实施准备阶段,但这一时期并未启动试点。
我国的长护险制度试点重点是对制度模式的探索,兼顾等级评估工具的开发。从两次试点的内容来看,对参保群体、待遇人群、筹资机制、待遇支付比例出台了框架性的方案,第二次试点指导意见根据首次试点地区的反馈和经验,对试点方向和原则上进行了调适。从政府层面来看,试点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通过试点测试效果,进而调整改进政策方向,凝聚共识。虽然我国也对等级评估工具进行了开发、测试与推广,但试点的主体内容依然与韩国有着显著的差别。
从试验推进策略来看,韩国的三次试点中,每次的政策方案都是明确的,试验方案设计依赖专家和国际经验,政策目的是测试并评估试验结果、提供数据和证据支持。通过“检验——调适——再检验——再调适”的方式,最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政策试验的推进策略可总结为“检验推广型”。
对比韩国,我国目前长护险两次试点的政策方案是原则性的,即不确定的试验工具。政策试验的主要目标并非聚焦到微观层面的测试评估标准化工具的可行性,而是评估试点效果、生成新的制度。从试验的方式来看,主管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地方有一定的自主创新空间,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主管部门在归纳总结地方的试点经验基础上,通过评估试点可行性,有针对性的调整指导方向,将可复制经验推广。试点过程除了评估政策可行性外,试点也具有凝聚改革共识的目的。此推进策略可被简称为“指导探索型”。
(二)差异性分析
曾有研究者将政策试验归纳为“评估论”和“治理论”两种不同的逻辑。研究者认为,由于看待政策试验的视角不同,也导致了对待政策试验认识上的偏差。在评估论者看来,政策试验要尽可能地采用满足随机、对照条件的实验设计,精确测量一项干预产生的结果,以判断政策干预的有效性[45]。治理论者认为,政策试验并不是一项中立的活动,而是为了促进政策创新,提升政府治理的适应性[46]。我国学者亦认为,我国的政策试验不是为了准确地评估政策效果,而是一种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宣传、协调与沟通机制。政策试验最重要的目标是通过试点来解决政策实施的制度障碍,具有更复杂的政治经济意义[47]。持此观点的研究者把政策试验看作了一种“治理”的手段,而非单单以评估试验的效果作为目标。
本文通过对中韩两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对比发现,韩国的制度试点与研究者所论述的“评估论”逻辑更为接近。在宏观议题层面的讨论,如哪种制度模式、如何筹资、向谁征缴等问题,并非通过试点的方式来达成共识,而是在立法阶段完成政策框架定型。试点主要聚焦长护险微观议题,即标准化设计部分,除等级评估外,需求认定、服务内容与标准、服务价格与质量等亦是试验重点。试点的目的是测试标准化工具设计的合理性,调整后以应用推广。
我国的制度试点过程更与“治理论”逻辑贴近。制度试点的重点亦是集中在宏观政策框架的建立。从试点原则的调整来看,“边行边试”“凝聚共识”的特点比较突出,在多元筹资、独立建制等政策宏观框架设计方面,通过首次试点的经验与反馈进行调整。因此我国的长护险政策试验侧重于归纳总结经验,通过试点来解决政策实施的制度障碍。在标准化工具设计方面,我国选择等级评估工具展开试验,在重点城市测试后,在试点城市出台了统一版本,这部分试验作为我国长护险试点中的一个嵌套式试验。
虽然是同一险种,但是中韩两国由于基本国情、政治体制、人口体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多因素影响,导致在试点的逻辑上有着本质的不同,长护险政策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亦使得两国虽然都展开试点,但其政策试验的目的、内容和试点推进方式具有显著性的异质性。
结论与启示
长期护理保险的议题包括了两个维度,即宏观和微观两个部分。宏观层面,对于制度基本模式的讨论,即需要建立哪种模式的长护制度来解决护理问题,其中包括筹资、参保、管理以及待遇等问题,议题的属性更具模糊性,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微观层面,对于制度建设中标准化问题的讨论,例如等级评估、服务内容及价格、服务质量管理等,议题的属性更具体且偏向于技术化。由于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多维性,两个国家都采用了政策试验的方式,但两国的试点针对的是议题不同的层面。
整体来看,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采用“检验推广”的方式,主要针对微观议题展开,是一种具有较强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目标的试点。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则采用了“指导探索”的方式,针对宏观议题开展,政策工具的确定性弱,具有某种“模糊治理”的特征。
从试验的内容来看,在韩国强确定性的总体目标下,试点主要集中在技术性层面,如统一的评估工具、服务价格等。我国则是基本层面及各个制度环节都进行试点,例如覆盖人群,覆盖范围,筹资来源,基本待遇等,试点更多体现出政府间和央地之间的互动关系。
这两种试点推进模式也使得两国制度发展具有较大差异,韩国的试点由于集中在制度标准化部分,因此三次试点后制度日益走向统一化,简言之越试点越清晰,而我国的试点初衷欲通过试点达成共识,提炼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但过程中也放大了各地间的差异和异质性等,使得试点越深入开展试点,地区的模式越多。
通过中韩两国长护险制度试点过程的比较,对我国长护险建制有如下的启示:首先,我国的长护险试点探索过程中,对于议题的识别过程是阶段化的,即首次试点过程是中央指导、地方在指导框架下的自主设计制度细节的推进模式。此时,对于议题属性的归类并不清晰,标准化的部分是否要统一、如何统一、怎样试验等并不清晰。在首次试点时,只是对于标准化问题(等级评估和需求部分)比较重视,确立全国统一的等级评估工具是在第二次试点过程中。其次,应认识到制度试点中标准化设计的重要性。韩国长护限建制过程中,试点标准化的部分经过多次试验、评估与调整。目前,我国虽然对等级评估工具进行了统一推广,但是从试验过程来看相对比较简单,且等级评估工具仅是标准化工具建设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需求认定、待遇清单、服务质量及服务价格如何展开规模化的试点都是需要继续讨论的部分。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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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周望:《“政策试验”的历史脉络与逻辑审视》,《党政干部学刊》,2012年第6期。
[22]陈昭:《“众创”试验:理解中国政策创新的新视角——基于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演化的案例研究》,《公共行政评论》,2022年第1期。
[23]周望:《政策扩散理论与中国“政策试验”研究:启示与调适》,《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24]刘伟:《中国政策试点的三个典型阶段》,《行政管理改革》,2015第8期。
[25]Zhu X, Zhao H, Experimentalist governance with interactive central–local relations: Making new pension policies in China, Policy Studies Journal, 2021, 49(1).
[26]刘伟:《中国政策试点的三个典型阶段》,《行政管理改革》,2015第8期。
[28]赵慧:《政策试点的试验机制:情境与策略》,《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1期。
[29]WHO. Home-Based and Long-term Care, Report of a WHO Study Group. WHO Technical Report Series 898.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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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韩)宋根源、金泰星:《社会政策学》,博英社出版社,1995年。
[32]李珍:《关于完善老年服务和长期护理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8年第8期。
[33]陈友华、张钒:《中国社会护理保险可行性研究》,《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34]陈鹤、赵姗姗:《长期护理保险财务可持续性——基于微观仿真方法和保险报销数据的评估研究》,《保险研究》,2021年第10期。
[35]陈诚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筹资机制的实施现状与政策述评》,《学习与实践》,2020年第6期。
[36][38]戴卫东:《长期护理保险的“中国方案”》,《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3期。
[37]钟仁耀、宋雪程:《中国长期基本照护保险制度框架设计研究》,《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39]陈诚诚:《老年人长期照护等级评估工具发展综述》,《中国医疗保险》,2017年第4期。
[40]杨茹侠、谢红:《国内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下照护服务提供清单的现状与比较》,《中国护理管理》,2019年第8期。
[41]杨菊华等:《中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地区比较与思考》,《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8年第4期。
[42]Campbell, Ikegami &Kwon. Policy learning and cross-national diffusion in social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Germany,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Review, 2009,62(4).
[43](韩)李光载:《韩国和日本的老人长期护理保险建制过程的比较研究》,江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44]杜天天、王宗凡:《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评介——基于29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经验》,《卫生经济研究》,2022年第10期。
[45]Greenberg D.H,Robins P.K. The Changing Role of Social Experiments in Policy Analysis. 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1986,5(2):340- 362.
[46]Allen C.R,Fontaine J.J,Pope K.L,et al. Adaptive Management for a Turbulent Futur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2011,92(5):1339-1345.
[47]王思琦:《中国政策试点中的随机实验:一种方法论的探讨》,《公共行政评论》,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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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长期照护保险保障边界及制度衔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BGL191)。
作者简介
陈诚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副教授;
袁嘉林,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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